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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全解析:从案例到追究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此类案件也备受关注。何继成律师将在本文将详细介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罪情形,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认定,并依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阐述当事人如何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包括管辖机关、程序及具体法律依据。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罪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 “情节严重” 的多种情形:

被执行人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除了上文提到的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魏某案,在深圳市也有类似案例。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侯某某在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深圳中院判令其应向程某偿还借款本金 310 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明侯某某对另案被告邱某享有 210 万余元的到期债权,于是多次向邱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邱某暂停向侯某某支付到期欠款,并在付款时间到达时,直接将款项转付至法院账户。但侯某某为规避执行,与邱某达成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邱某以支付 10 万元作为对价,换取侯某某主动放弃剩余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申请解除对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及一切执行措施。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二人仍拒不悔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南山区法院将侯某某、邱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2022 年 6 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担保人相关行为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例如在广东省中山市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与刘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需向某公司支付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李某以其名下房产为刘某提供担保。然而,李某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担保房产转让给他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后经法院查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执行义务人不作为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向某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账户资金。但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通知书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未按照规定协助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将账户内资金转移,致使相关判决无法执行。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因拒不协助执行,被法院依法依规进行了惩处,相关责任人还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虽然此类案件较为隐蔽,但一旦查实必将严惩。如在广东省某地区曾破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张某与当地一名负责执行工作的公职人员王某勾结。王某在执行张某涉及的案件过程中,故意拖延执行进度,向张某透露执行信息,帮助张某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后经群众举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张某和王某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其他相关罪名,被依法提起公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其他严重情形

  1.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等: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陈某仍拒不执行,且继续逃避债务。最终,陈某因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2. 伪造、毁灭证据妨害查明财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赵某为逃避债务,伪造了有关自己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虚构自己资不抵债的情况。同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止了解其财产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拒不交付财物、迁出房屋等: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林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败诉,法院判决其应迁出租赁房屋,并交付拖欠的租金。但林某拒不交付房屋,也不支付租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多次劝说无果后,依法将林某的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之一,对林某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4. 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等妨害执行:除了前文提到的深圳侯某某与邱某虚假和解案,在广东省江门市也有类似案例。被执行人梁某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仲裁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处分,意图逃避法院的执行。后经法院查明,梁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暴力威胁阻碍执行现场工作: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蔡某纠集数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蔡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6. 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在广东省湛江市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吴某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甚至扣押执行人员的执法设备,殴打执行人员,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吴某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7. 毁损、抢夺执行相关物品:在广东省肇庆市,被执行人冯某在执行现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上的设备,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行。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在广东省韶关市,被执行人何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长期拖欠债权人巨额货款,导致债权人资金链断裂,企业面临倒闭,遭受了重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二、广东省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在遵循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特点,进一步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认定标准与处理措施。其中,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规范指引》明确了一系列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若个人达到 2 万元、单位达到 20 万元以上,便符合该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实际案例中,若被执行人在得知即将败诉时,提前将个人名下价值超过 2 万元的存款转移至他人账户,导致后续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工作因财产缺失而无法进行,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若被执行人以低于市场价格 50% 以上转让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同样属于该范畴。像在某起债务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一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一半的价格转让给亲属,导致债权人在胜诉后无法通过执行该房产获得应有的债务清偿,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案件处理流程上,《规范指引》规定,一旦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一流程确保了案件处理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各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同时,《规范指引》还在量刑情节方面作出了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不同阶段,若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可根据具体情况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改过机会。例如,在某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在侦查阶段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了大部分执行义务,公安机关在综合考虑后,决定撤销对其案件的处理。而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及民生权益的判决、裁定的行为,《规范指引》明确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涉及民生案件的重视。如在涉及老人赡养费的案件中,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从重处理。
    在广东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例如,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拒绝报告财产,还故意转移名下财产,导致法院执行工作受阻。法院依据《规范指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判决,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的黎某华与张某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张某武拒绝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判决,藏匿已被法院查封的奔驰汽车,经书面责令交出仍拒不交出。后黎某华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被立案,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张某武得知法院受理案件后,当天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黎某华撤回刑事自诉。此案例充分体现了广东司法机关在处理拒执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救济途径,同时也反映出《规范指引》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广东省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

三、当事人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途径

  1. 管辖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便于执行法院对案件相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提高司法效率。
  2. 程序:(1)公诉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拒执罪的嫌疑,认为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院移送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公、检、法三家对拒执罪犯罪程度的感受与执行尺度不一致,导致追诉程序启动难,出现立案难、查案慢、起诉少的局面。(2)自诉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自诉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 具体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执罪的定义和量刑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 “情节严重” 情形的界定,以及《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追诉程序、管辖、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犯拒执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而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权益。了解相关的构罪情形、广东省的规定以及如何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遇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况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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