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避“雷”指南:为何效力性强制规定需谨慎表达?
一、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本认知
在法律体系中,效力性强制规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它主要是指那些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旦违反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规范 。还有一类,即便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表明违反后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也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范畴。比如,在一些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以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中,如果合同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就极有可能因触犯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像场外配资合同,就因为违反了特许经营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这就是典型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有着显著区别。管理性强制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违反这类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假设一家公司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虽然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但该合同在民法意义上并不当然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14 条也确认,《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 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为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效力性强制规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不应在法律文书表述的法理依据
(一)维护法律逻辑严谨性
法律文书的核心在于严谨的逻辑推理,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效力性强制规定直接关联合同效力,其在法律文书中的不当表述,极有可能破坏整个法律推理的逻辑链条。
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判断合同的效力,进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若在法律文书中,只是简单提及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却未能详细阐述该规定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从违反规定推导出合同无效的结论,就会导致逻辑的跳跃。比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虽然存在一方未取得相关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这确实违反了相关效力性强制规定,但法官若没有说明该规定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何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会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利益等关键因素,直接判定合同无效,就会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难以理解裁判的依据。这不仅会削弱法律文书的说服力,还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石之一,它赋予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在合同纠纷中,过度强调效力性强制规定,容易侵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一些商业合作合同纠纷里,合同双方基于自身的商业判断和利益考量,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尽管该协议在某些条款上可能与效力性强制规定存在一定冲突,但这种冲突可能并非实质性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假设合同中约定了一种独特的利润分配方式,虽然这种方式与相关行业的一些常规规定有所不同,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且清楚知晓相关风险的,并且这种分配方式也没有对市场秩序造成明显的破坏。然而,如果法律文书中仅仅依据效力性强制规定,就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那么就忽略了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剥夺了他们自主安排商业事务的权利。这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还会对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市场主体可能会因为担心合同随时被判定无效,而不敢进行大胆的商业创新和合作。
三、不应表述的法律依据
(一)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和《合同法》是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这一条款明确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但同时也强调了并非所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行为无效,这就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准确适用埋下了伏笔。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 “强制性规定”,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被明确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效力性强制规定在判定合同效力时起着关键作用,但法律并没有直接指示在法律文书中必须表述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订立合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不是要求在法律文书中进行形式上的表述。法律文书更应关注的是如何依据这些规定,通过严谨的推理和论证,得出合理的裁判结论。
(二)司法解释的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在合同效力判定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文书中必须直接表述效力性强制规定。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帮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不是为了增加法律文书的形式要求。在法律文书中,法官更应该通过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阐述合同效力判定的理由和依据。例如,在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应当详细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合同为何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这种违反如何导致合同无效,而不是仅仅简单地提及效力性强制规定这一概念。这样才能使法律文书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权威性,真正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四、表述带来的后果
(一)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错误表述极易引发错误裁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以某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在该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当时法律规定的上限。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简单地在法律文书中表述该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却没有详细阐述利率限制规定背后的立法目的,即保护金融秩序稳定、防止高利贷对借款人权益的过度侵害,以及为何超出利率上限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关键问题。这种草率的认定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合理,不仅没有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也使得司法裁判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让当事人对司法系统产生了信任危机。
再比如,在一些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中,部分法院仅仅因为承包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就在法律文书中直接依据效力性强制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而没有进一步分析该工程的实际质量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因素。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发包人逃避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错误表述,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在实体权利方面,错误判定合同无效可能使当事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买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甚至已经入住房屋。然而,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卖方的房屋存在一些产权瑕疵,可能违反了某些效力性强制规定。如果法院在法律文书中错误地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买方不仅可能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前支付的房款也可能面临难以全额追回的风险,多年的积蓄可能付诸东流,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
在程序权利方面,错误表述效力性强制规定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合理的诉讼救济途径。例如,在某些合同纠纷中,由于法律文书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理解和表述错误,导致当事人原本可以依据合同主张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权利无法得到支持。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原审法律文书中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错误表述,使得上诉法院难以对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从而导致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
何继成律师认为
效力性强制规定在法律体系中虽然有着关键作用,但在法律文书中直接表述,往往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从破坏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到侵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到损害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以及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从业者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在撰写法律文书时,要以更加严谨、科学的态度,避免随意表述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是要通过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将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紧密结合,为司法裁判提供坚实的依据,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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