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轻判)
【编者按】以下是何继成律师代理的一个诈骗案的辩护词,该案涉案人数众多,被抓嫌疑人121人,刑拘79人,案情复杂,为将案件事实查明,何继成律师制作了大量表格,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因篇幅有限,表格在本文中已略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妻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犯罪事实认定
(一)指控证据的关联性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多起电信诈骗犯罪事实,但所依据的证据存在诸多关联性问题。就受害人陈述的诈骗方式和细节来看,与被告人实际具备的作案条件和能力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在部分案卷中,受害人称遭受诈骗是通过特定的网络平台和复杂的操作流程,但被告人并不具备相关网络技术能力和对该平台的熟悉程度,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与这些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问题
本案中的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在收集和固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侦查机关在提取电子证据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缺乏必要的见证人和相关记录,导致电子证据的来源和完整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部分电子证据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其真实性令人质疑。例如,某些聊天记录的时间戳存在明显异常,无法排除是人为修改的结果。
(三)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电信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被动参与,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被告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是基于对他人的信任和对工作的误解,认为自己只是在从事正常的业务活动。而且,被告人在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及时采取了停止相关行为等措施,进一步表明其缺乏主观故意。
二、关于犯罪金额的确定
(一)证据不足导致金额难以准确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主要依据银行转账记录和受害人陈述,但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部分转账记录无法明确是基于诈骗行为产生的,还是存在其他合理的经济往来。例如,一些转账可能是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借款、还款或者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受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存在夸大的可能性,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的佐证。
(二)应当排除合理的金额部分
在计算犯罪金额时,应当排除那些与被告人行为无关或者存在合理辩解的部分。例如,被告人在某些交易中所获得的报酬是基于其提供的正常劳务,并非诈骗所得。而且,部分所谓的“诈骗金额”实际上是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交易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应全部归咎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
三、关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从犯地位的认定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被告人在整个电信诈骗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仅起到辅助作用。被告人并非诈骗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或主要实施者,其主要工作是按照他人的指示完成一些简单的操作,如协助发送信息、处理部分数据等。这些工作对于整个诈骗活动的实施并非不可或缺,且被告人对诈骗活动的整体情况和最终目的并不了解。
(二)作用较小的体现
与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相比,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范围和程度明显较小。被告人没有直接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和接触,对诈骗手段和策略的制定没有参与权,也没有获取大部分的诈骗所得。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关于量刑情节
(一)法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被侦查机关讯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和所知的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参与电信诈骗活动是由于受到他人的蛊惑和误导,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深刻的悔意,主动表示愿意退赔受害人的损失,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电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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