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从10万到1万:江苏羊肉罚款案背后的法理与情理

事件回顾:180 元获利与 10 万罚单的强烈反差

2023 年 11 月 21 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摊位上摆放着的羊胴体和羊头,没有检疫验讫盖印章 。
经调查得知,陈广芳售卖的这些羊肉,部分已售出,获利 180 元,而摊位上未售出的还有 6 个羊头以及摊位和家中查获的共 4 条羊胴体。陈广芳表示,涉案的六只羊是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已病故)所养,顾德兰因癌症晚期急需用钱看病,才请求她帮忙处理羊只。陈广芳出于好心,便帮忙宰卖羊肉,没想到却因此惹上了麻烦 。
2024 年 1 月 18 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向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 6 只羊头和 4 只羊(包括 3 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 180 元,并且罚款 130180 元。这一拟处罚金额,瞬间让陈广芳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随后,2 月 5 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进行抽样送检。2 月 23 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即便如此,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经过集体讨论,大丰区市场监管局 “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 10 万元、没收羊胴体 4 条、羊头 6 个和没收违法所得 180 元的行政处罚 。
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陈广芳无法接受。2024 年 5 月 6 日,她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自己将面临 “因罚致贫” 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陈广芳的诉求。陈广芳自然是不服,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2 月 24 日,该案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
这起案件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大家纷纷对这一 “小过重罚” 的现象发表看法,舆论的焦点都集中在了处罚的合理性上。毕竟,获利仅 180 元,却要面临 10 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反差实在是太大了。

处罚的法律依据解读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最初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这一规定旨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防止可能携带病菌、病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肉类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在处罚标准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指出,对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在陈广芳案中,由于其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似乎并无不妥。这背后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确的,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肉类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一旦未经检疫就流入市场,可能会带来诸如传染病传播、兽药残留超标等食品安全隐患。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促使他们严格遵守检疫规定,确保上市肉类的质量安全。

原 10 万罚款的不合理之处

从法律的严谨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深入剖析,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最初作出的 10 万元罚款决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比例原则的严重失衡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措施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避免过度干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在陈广芳案中,罚款 10 万元与她仅获利 180 元的巨大差距,鲜明地凸显了比例原则的严重失衡。这种差距使得罚款金额与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极不相称,让人直观地感受到处罚的过度严厉。
从常理推断,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同时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威慑。但在本案中,如此高额的罚款远远超出了实现这些目的所必要的限度。10 万元的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可能会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导致其陷入生活困境。而从违法行为的情节来看,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与罚款金额之间的巨大反差,显然违背了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社会危害程度的误判

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准确评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陈广芳售卖羊肉一案中,经检验,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这一检验结果有力地表明,陈广芳售卖的羊肉在质量上不存在安全问题,并未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
从市场秩序的角度分析,虽然她的行为违反了肉类必须经过检疫才能上市销售的规定,但考虑到售卖的羊肉数量有限,且主要在当地小型菜市场内交易,其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处以 10 万元的高额罚款,显然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如果仅仅因为行为的违法性,而忽视了实际危害后果,就施以重罚,这不仅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也容易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

未充分考量当事人实际情况

陈广芳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急需巨额医疗费用支出,这是本案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事实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市场监管局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这些实际困难。然而,原处罚决定并未将此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予以考量,这无疑使得处罚显得过于严苛和不近人情。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属于明文规定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情节 。陈广芳的家庭状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但市场监管局却未予以采纳,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人文关怀,不仅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能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罚款调整为 1 万的合理性探讨

(一)契合过罚相当原则

将罚款金额调整为 1 万元,精准地契合了行政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来看,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涉案羊肉经检验质量合格,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行为的违法性相对较轻。从情节方面考量,她是出于帮助患病村民的善意,且售卖规模较小,主要在当地小型菜市场内交易,社会影响范围有限 。从危害程度而言,由于羊肉质量合格,并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微乎其微。1 万元的罚款与这些因素相匹配,既对陈广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又避免了过度处罚,实现了处罚与违法情节的合理平衡 。

(二)体现人文关怀

新的罚款金额充分考虑了陈广芳家庭经济困难这一特殊情况,家中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急需大量医疗费用,这使得她的家庭经济状况极为窘迫。在这种情况下,将罚款从 10 万元降至 1 万元,无疑是对她的一种关怀和体谅。这一调整体现了执法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彰显了执法的人性化和人文关怀。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不仅能够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处罚结果,也有助于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

(三)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效果统一

1 万元的罚款,一方面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严肃性。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法律对肉类检疫等食品安全问题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虽然情节相对较轻,但也必须予以惩戒,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这一罚款金额的调整避免了因过重处罚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原 10 万元的罚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公众普遍认为处罚过重,有失公平。而将罚款调整为 1 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朴素正义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正文到此结束
本文目录